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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2014年度人员信息登记复核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11-18 00:00:00来源:
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2014年度人员信息登记复核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根据《转发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省外入闽建筑施工企业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榕建筑[2014]5号)规定,市建委将开展2014年在榕施工、监理企业人员信息登记复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复核对象:持有2014年度《在榕建筑施工(监理)企业人员信息登记表》的在榕施工、监理企业。二、书面资料提交时间:2014年12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三、复核内容:(一)书面资料1、复核申请报告,需明确联系人、联系方式及办公场所地址;2、2014年度《在榕建筑施工(监理)企业人员信息登记表》;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4、2014年度《在榕建筑施工(监理)企业人员信息登记表》中的所有登记人员的社会保险凭证(即登记人员由登记之日起至2014年11月连续社保,登记企业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证明材料(登记企业应为本公司或其在榕分支机构)),如若登记人员社保未足额缴纳,企业可补缴后提供补缴凭证;5、在榕施工、监理企业应提供办公场所产权证及租期一年以上的租赁合同,在榕设有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供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6、有在建项目的在榕施工企业应提供经项目所在地统计局盖章确认的最近月份《建筑业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报表》(表FJC204-1);7、2015年度《在榕建筑施工(监理)企业人员信息登记表》(详见附件)。上述书面资料一式两份,应在完善后提交,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并提供原件核对,其中第7项发送至邮箱:804387974@qq.com。如遇企业登记信息与原信息不一致的,该企业应申请办理变更手续。(二)分支机构办公场所核验对在榕设有分支机构(已办理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企业应安排办公场所核验,核验标准参见闽建建[2013]5号文。办公场所核验不合格者,经整改后,可申请复核一次;仍不合格者,暂缓办理。(三)采集登记人员签名信息企业应组织2014年度《在榕建筑施工(监理)企业人员信息登记表》中的所有登记人员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到市建委建筑业处采集本人签名信息,于登记表中签名留样。四、复核流程:市建委将安排复核工作,对书面资料齐全的予以发函询证,同时对在榕设有分支机构的施工、监理企业进行场所核验;符合要求的进入登记人员签名信息采集流程,待完成后予以发放2015年度企业人员信息登记表。2014年11月后新登记的施工、监理企业仅需组织所有登记人员采集签名信息后即可换发2015年度企业人员信息登记表。五、2014年度《在榕建筑施工(监理)企业人员信息登记表》有效期延长至2015年2月28日,逾期未完成复核的,有效期满后信息登记表自动失效。六、人员信息登记复核工作由市建委建筑业处负责。现场核验联系人:陈金敏,联系电话:83307906;书面资料受理联系人:周雯雯,联系电话:83321026;市统计局固定资产投资处联系人:王盛华,联系电话:83162039。专此通知 附件:《在榕建筑施工(监理)企业人员信息登记表》(2015年度)  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4年11月18日